為了規范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對原有的《操作規則》進行了完善和修訂。
為了增強我省企業的商標意識,提高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導和鼓勵企業爭創湖南省著名商標,推動我省商標戰略的實施,促進湖南經濟的發展,根據《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以下簡稱《辦法》)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標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6]13號)精神,及近幾年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經驗,特制定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操作規則: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湖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市、州、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湖南省著名商標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湖南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負責湖南省著名商標的審查復核。審核委員會由分管商標工作的局長任主任,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由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及相關處室內負責人組成。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設省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兼任。
三、湖南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著名商標的審查復核;
(二)研究制定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三)指導、監督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四、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二)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
(三)負責組織對申請企業的考察;
(四)負責收取著名商標評審費、公告費;
(五)負責就擬認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標征求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和有關專家、學者、消費者的意見。
(六)向審核委員會和局長辦公會議報告著名商標審查情況;
(七)負責制作著名商標證書、牌匾,發布著名商標的公告并編輯著名商標集;
(八)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認定申請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標所有人和獨占被許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請人必須是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六、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該商標注冊已滿三年且自注冊之日起連續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術商品商標和民營企業使用商標注冊滿一年),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為省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信譽,近三年的廣告宣傳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較廣泛的地域范圍,并在省內主要媒體有一定的廣告投入。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近三年的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稅收和市場占有率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中居領先地位。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銷售區域,以省內銷售為主的,其銷售覆蓋面至少應有九個以上市、州;以省外銷售為主的,至少應有五個以上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出口為主的,年出口額至少在300萬美元以上,且在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進行了商標注冊。
(五)該商標申請人擁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企業有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在省內同類商品或服務中質量優良,信譽度高,市場前景良好。
七、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按《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重新認定)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許可證明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提交復印件的同時須提供原件查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年銷售量、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四)使用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區域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銷售發票、購銷合同、代理協議、所設營銷網點的營業執照以及廣告發布情況,由申請人蓋章確認;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復印件,包括出口免檢證明、國際質量認證或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質量合格證明等。
八、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申請人可以將申請材料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人向市州申報材料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認定材料截止時間為6月30日。逾期申報的當年不予審查認定。
九、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審核著名商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認定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意見第四、五條對申請認定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審查中認為申請材料還需更正或者補充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人應在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后十天內,補充更正有關材料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逾期未報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認定著名商標企業進行現場考查,填寫《認定申請湖南省著名商標企業現場考查情況記錄表》。
(四)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等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核實。
(五)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制作《湖南省著名商標補審情況表》,于審核委員會會議前15天報審核委員會主任審查。
(六)審核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審核委員會會議對初審情況進行審查復核,經審核委員會研究同意,報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
(一)年銷售量、銷售額和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二年以上呈下降狀態,且幅度較大,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二)生產經營國家強制管理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三)質量抽查認定為不合格或者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四)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率較高的。
(五)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該商標被他人以“注冊不當”等為由提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撤銷,正在審理的。
(七)申請認定過程中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行為的。
(八)其他不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十一、湖南省著名商標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十二、認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局頒發湖南省著名商標證書、牌匾,并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集中公告。
十三、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的申請材料,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按商品分類、分年度存檔,存檔期為四年。四年后轉入局檔案室存檔。
不予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的,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四、申請認定湖南省著名商標,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評審費,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的不應繳納公告費。
評審費與公告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專項用于湖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服務工作。該專項資金的管理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有關收支事項交由省商標協會具體承辦,有關費用支出報審核委員會主任審批。
十五、湖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要求重新認定的,申請人應當自有效期滿的當年6月30日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認定的,其著名商標資格有效期滿即自然終止。
十六、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將商標轉讓他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轉讓、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十七、經認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標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著名商標的建議。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如實報省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審查認定確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報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撤銷該著名商標資格,收繳著名商標證書、牌匾并予以公告。
十八、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